******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资源镇一心药房二楼城北新区(资源县一心药房二楼201)
联系人:唐彬;联系电话:******
贵公司与******有限公司、资源县木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资源县长新大米加工厂(普通合伙人)、资源县康泰米粉厂以上八个公司联合签署以邮件方式送达的关于******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1-290002-GXRG)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02月06日收悉。针对以上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高度重视,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企业为同一县城(全州县),且三家中标资源分公司均为2025年1月15日同一天注册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34页商务条款第2小项明确报价折扣率精确到十分数(如:供货产品打八折即投标折扣率为80%,以此类推)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其三家中标报价折扣率均为90.2%、91.6%、90.5%;
质疑事项3:中标企业的总公司及资源注册的分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参保人员为0,怀疑评分的真实性及不公平性;
质疑事项4:中标公司在资源注册的公司经实际调查,截止2025年2月6日均未挂牌,场地无任何配送设备,没有实际经营,质疑公司存在的真实性;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中标公示和企业查询结果、实地调查图片。
法律依据:依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质疑请求
针对以上的质疑事项,请求招标代理商委托采购单位于2025年2月7日到三家中标注册公司实地调查;并请求本次投标应以资源本地企业优先、资源本地企业在当地解决了当地的用工问题、纳税问题以及贫困户的用工问题,资源县本为自治区的脱贫县,************学校食堂食材配送。请政府各单位引起重视!
三、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1、经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及2025年2月11日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采购人组织了核(考)查小组到各标段中标人公司进行实地核(考)查,以上三个公司注册地址均不是同一地址。
2、本项目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编制,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截止时间前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司注册地、注册时间或是否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注册地或注册时间均无相应的要求。中标结果是由******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评审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推选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成为中标人。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第34页商务条款供应价格要求第2点要求为:“供应商投标报价采用折扣率报价(以%表示,折扣率报价精确到十分数)。投标报价范围:≤95%(如:供货产品打八折即投标折扣率为80%,以此类推),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折扣率报价精确到十分数即为:保留一位小数。故投标报价折扣率:90.2%、91.6%、90.5%均为有效报价。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1、******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我司在收到质疑函后针对质疑事项3复核了三个标段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相关人员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并根据社保证明上的提示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验此单据真伪,查验结果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证明一致。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
1、经核实,本项目三个标段******************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七一村委(原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城北新区桂黄北路192号全州联晨国际商贸城第31幢16号;三个中标供应商其在资源注册的分公司均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其是否实际经营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无关。
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质疑人提出本次投标应以资源本地企业优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招标文件中未设定以资源本地企业优先的评审因素。
2、“资源本地企业在当地解决了当地的用工问题、纳税问题以及贫困户的用工问题,资源县本为自治区的脱贫县,理应把本地的项目给到本地企业,带动资源本地企业的经济发展,且在************学校食堂食材配送。”不属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质疑范围事项。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有限公司、资源县长新大米加工厂(普通合伙人)、资源县康泰米粉厂,以上五个公司均未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招标文件且均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故不具备本次采购活动质疑权利。
五、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4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有限公司
2025年02月14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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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pdf (5.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