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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项目(兴宾段)临时用地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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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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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项目(兴宾段)临时用地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同意将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兴安村;高安乡高连村、高台村、杨村;南泗乡大宝村、高岭村、六五村、下莫村集体土地面积30.4508公顷,共240个地块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便道钢筋加工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弃渣场、运输便道临时用地使用,各地块占用地类情况如下:

(一)临时使用兴宾区大湾镇兴;高乡高连村、高台村、杨村;南泗乡大宝村、高岭村、六五村、下莫村村委会集体土地作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共232个地块,占地面积23.0467公顷,涉及农用地22.8773公顷。其中水田5.8940公顷、旱地10.2902公顷、果园1.0580公顷、乔木林地4.0076公顷、灌木林地0.0176公顷、其他林地0.0526公顷、竹林地0.0067公顷、其他草地0.2595公顷农村道路0.6822公顷、水库水面0.0340公顷、坑塘水面0.3573公顷、沟渠0.2073公顷、田坎0.0103公顷涉及未利用地0.0098公顷,其中裸土地0.0098公顷;涉及建设用地0.1599公顷,其中农村宅基地0.0003公顷、工业用地0.0151公顷、公路用地0.1445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3.8157公顷。

(二)临时使用兴宾区大湾镇兴安村、高安乡杨村高台村委会集体土地作为钢筋加工场临时用地,共3个地块,占地面积0.5704公顷,涉及农用地0.5704公顷,其中水田0.4178公顷、旱地0.1130公顷、农村道路0.0218公顷、田坎0.0178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5304公顷。

(三)临时使用兴宾区高安乡杨村村委会集体土地作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临时用地,共1个地块,占地面积1.3636公顷,涉及农用地1.3636公顷,其中旱地0.2798公顷、乔木林地1.0838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2797公顷。

临时使用兴宾区高安乡杨村村委会集体土地作为弃渣场临时用地,共1个地块,占地面积2.4252公顷,涉及农用地2.425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6484公顷灌木林地1.1116公顷、其他草地0.6651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使用兴宾区高安乡杨村高连村委会集体土地作为运输便道临时用地,共2个地块,占地面积0.7344公顷,涉及农用地0.7344公顷,其中水田0.5029公顷、旱地0.1487公顷、乔木林地0.0390公顷、其他草地0.0275公顷、农村道路0.0098公顷、沟渠0.0061公顷、田坎0.0004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6558公顷。

临时使用兴宾区南泗乡大宝村村委会集体土地作为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共1个地块,占地面积2.3105公顷,涉及农用地2.3105公顷,其中旱地0.7462公顷、乔木林地0.8644公顷、其他林地0.6812公顷、农村道路0.0187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7339公顷。

以上240宗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限、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该宗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兴宾区******资源局组织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已缴的土地复垦费中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三、因临时用地具临时性,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或政策性要求搬迁,你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迁。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9113日止。 ????????

******资源局

20251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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